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政办发(2008)141号 |
颁布日期:2008-08-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政办发(2008)14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的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省驻甘南各单位:
由州卫生局草拟的《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的具体实施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甘南州设置扶贫济困病床的具体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设置扶贫济困病房(床)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核定床位数的10%;扶贫济困床设置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床单元配置标准,减免标准由2007年住院总费用15%的基础上,再提高5%,即每患者减免标准不低于20%。
二、实施范围
济困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和农牧村特困人口。城市低保人员须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签发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残疾人必须持有残疾人相关证明,70岁以上老人持有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农牧村特困人口须持有县(市)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
三、济困内容
济困对象用药参照执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药品目录,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
以下情形,不属于减免范围: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2、未按规定转院的;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经费保障
各医院因扶贫济困病床所减少的收入,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补偿。舟曲、卓尼、临潭三县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4万元,碌曲、玛曲、迭部、夏河、合作市五县(市)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3万元,州级医疗单位的经费由州财政纳入预算每年解决10万元,经费要专项管理,结转使用。
各县(市)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的相应实施放方案,切实落实好医院减免经费的补偿,让贫困患者得到实惠。
五、责任
牵头单位:州卫生局
协助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实施单位:各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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