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08〕4号 |
颁布日期:2008-01-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煤炭资源整合步伐,推动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7〕1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20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坚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合法煤矿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煤矿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煤矿生产规模和资源利用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全市煤炭工业节约发展、安全发展、环保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应遵循省政府已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同时,根据我市涉及整合煤矿数量较多、情况复杂的实际,要按照“因地制宜,分批实施”的方针,稳步扎实推进煤炭资源整合。
2、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原则。煤炭资源整合阶段也是煤矿安全事故易发和突发期,按照“安全第一、规范操作、积极稳妥、依法推进”总体要求,参与整合煤矿必须分期分批按时关闭,然后方可实施整合,严禁煤矿边整合边关闭。
3、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原则。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应以生产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煤矿为主体,整合其它煤矿。同时,鼓励大中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参股等方式整合小型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原则。矿与矿进行整合的,需经参与方协商一致,明确法人。资源整合只能由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煤矿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
二、整合步骤
根据省政府批准我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纳入全市资源整合范围的煤矿共有389处,通过整合减少121处,最终保留268处煤矿。其中:直接关闭煤矿和整合关闭煤矿254处,单独保留煤矿120处,现已关闭煤矿15处。
为稳步扎实推进全市煤炭资源整合步伐,确保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经请示省上有关部门同意,市政府决定,全市煤炭资源整合涉及直接关闭煤矿和整合关闭煤矿254处,共分三批进行关闭整合,然后新建成148处煤矿。
第一批:2008年1月31日前关闭88处煤矿。其中:神木县涉及关闭煤矿51处,府谷县涉及关闭煤矿31处,横山县涉及关闭煤矿6处,这88处煤矿和神木、府谷、横山、米脂、子洲已关闭的15处煤矿,整合后建成33处新煤矿。
第二批:2008年5月31日前关闭96处煤矿。其中:神木县涉及关闭煤矿39处,府谷县涉及关闭煤矿53处,横山县涉及关闭煤矿4处,这96处煤矿整合后将建成70处新煤矿。
第三批:2008年9月30日前关闭煤矿70处。其中:榆阳区涉及关闭煤矿8处,神木县涉及关闭煤矿38处,府谷县涉及关闭煤矿15处,横山县涉及关闭煤矿9处,这70处煤矿整合后将建成45处新煤矿。
120处单独保留煤矿通过技改或解决双回路供电提高生产能力,对仍达不到6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将于2008年底前予以淘汰。
单独保留矿井于2008年3月底必须安装坑口计量设施,整合矿井应将坑口计量设施纳入设计方案,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有煤矿必须于年底前实现双回路供电。
三、整合程序
(一)收回、注销相关证照。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及分批关闭时限要求,国土资源、煤炭、煤监、工商等职能部门要注销相关证照,及时收回、注销资源整合中涉及直接关闭和整合关闭254处煤矿的相关证照。同时,公安局和煤管站要停止供应火工品和煤炭销售票据,并及时查清和收回剩余火工品和煤炭销售票据。
(二)办理煤矿企业预留名称登记。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参与整合煤矿采取自主选择联营、兼并、收购、股份制、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签订《煤炭资源整合协议》,组建新的煤矿企业,设立新的采矿权人。《煤炭资源整合协议》应包括各采矿权的基本情况、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情况、整合后的企业主体、企业性质、各方债权、资产利益关系、采矿权解决方案、整合后的生产规模、煤矿经营方式以及业主内部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联合向县区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区整合办签署意见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预留名称登记手续,并附《煤炭资源整合协议》。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帮助企业尽快达成协议。
(三)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参与整合的煤矿新的采矿权主体(包括矿与矿整合、单井整合资源的)向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整合后的矿区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企业名称预核准文件;
3、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4、资源整合协议;
5、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储量检测和补做地勘工作。
1、拟建规模在30万吨/年及其以上的煤矿,其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勘探程度,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做地勘工作,提交地勘报告;
2、拟建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按照储量检测的有关要求进行储量检测,提交储量检测报告。
提交的地勘报告或储量检测报告,需报请省国土资源评审机构和储量管理部门评审、备案,作为申请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五)编制矿井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整合煤矿应提前做好必要的资料准备,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测单位对井下实际开采状况进行实测,绘制相关图纸并提供原煤矿水文地质相关资料。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采矿权人要按照《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写指导意见〉的通知》(陕煤资整办发〔2007〕17号)文件要求,根据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在关闭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包括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内容。上述工作最终依据的煤炭资源储量一律以储量评审机构通过并备案登记的储量为准。
单井整合煤矿从现在起,应抓紧做好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储量检测和编制《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等工作,以便在省政府关闭公告下发后迅速转入实施方案阶段。
所有设计单位必须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备案,不得编制实施方案。煤矿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本着提高装备水平、提高资源回采率、提高安全保障程度的原则进行设计,全面推行壁式采煤,淘汰落后采煤方法、煤矿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使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和装备相应配套。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实现壁式炮采;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要实现壁式普通机械化采煤或综合机械化采煤。榆林市榆神煤炭设计公司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
(六)联合审查资源整合方案。
整合矿井完成《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后,由县区整合办公室按照“联合办公,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组织煤炭、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方案进行联合初审,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整合办。初审合格的煤矿,由市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同意后报请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批复。对省政府明确要求独立审批的专篇,由市上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新的采矿权主体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八)办理采矿许可证。
整合煤矿在完成各项行政审批和相关手续,缴纳部分采矿权价款后,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
2、《采矿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地勘报告或储量检测报告、相关图件以及储量备案证明;
5、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相关图件;
6、国土资源、环保、煤监等职能部门相关的批复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煤矿基建施工。
《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批准后,由企业法人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程序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煤矿法人提出开工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煤炭局备案,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工程建设中要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完成整合改造。提出开工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6、中标文件;
7、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安全施工各项措施;
9、拟开工、竣工日期。
项目竣工后,煤矿企业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转(即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运转时间至少不低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转合格后,编制试运转报告,向县区、市、省逐级上报综合竣工验收申请。
(十)申办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资源整合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需逐级申请办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5、煤矿竣工验收文件;
6、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
7、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
8、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公章);
9、所在县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的申请文件;
10、《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1、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环保局“三同时”验收批复。
12、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
13、煤炭生产许可证环保审批表,灾害预防计划及批准文件;
14、新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地形地质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等,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煤矿的隔离煤柱及四邻关系(加盖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公章);
15、省煤炭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竣工投产。
所有整合煤矿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经所在县区政府同意,报市煤炭局备案后正式投入生产。
四、明确职责
各产煤县区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认清资源整合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整合步伐。具体工作中,相关部门要相对固定专门人员,及时互通信息,加强交流,通力协作,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综合协调事务。依法认定违法生产、一证多井、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查处项目施工与设计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施工进度不按计划进行、监理单位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依法暂扣整合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列入关闭的煤矿要停止供应煤炭销售票据;及时依法向省煤炭局申报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作协调制度,及时研究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整合关闭煤矿矿权设置的核实;对矿权范围调整和边角、残余等零星资源的利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省国土资源厅调整;依法暂扣停产整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整合过程中安全隐患的查处;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向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吊(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列入整合的煤矿名称进行核准,并协助企业办理注册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煤矿整合中的产权争议、合同纠纷;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公安部门负责关闭煤矿民爆物品的清查、收缴工作,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维护煤矿关闭秩序。
环保部门负责整合煤矿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矿区环境监管;煤矿竣工环保验收。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煤矿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和设置障碍、拖延不办等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办矿问题进行查处。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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