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唐政发〔2006〕3号 |
颁布日期:2006-02-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唐政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和市委七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唐山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我市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市已经建立起了以城乡低保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临时性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困难群众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之后,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就医难、住房难、子女就学难等问题,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水平低,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力度明显不足,城乡差别进一步加大。因此,健全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列入当前工作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全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创新工作模式,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构建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和社会帮扶为补充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工作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法制化、服务社会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确保必需的投入,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二是制度统一、标准合理。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要着眼于社会救助制度的长期性、稳定性、持续性。充分体现公民权益的平等,针对困难群众不同的困难类型,制定科学合理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的办法,使各类困难对象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三是依法救助、管理规范。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加强各项制度之间的配套与衔接,提高工作效率。救助工作要依法行政,规范程序,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四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统一部署,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既要考虑城乡共性又要突出各自特点,既要考虑资源共享又要适当向农村倾斜。
三、健全完善各项救助制度
(一)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要按照《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民政、统计、财政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和恩格尔系数,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低保标准,做到城乡低保标准协调增长,既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食其力,又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改善困难群众生活。三要落实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困难户,要按时调整低保金,对达到保障标准的,要停止其低保待遇。对新增加的困难对象,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进行审批,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
(二)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提高五保供养水平。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决定,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统一农村五保供养基本标准。用三至五年的时间改造整合敬老院。各县(市)、区要认真谋划,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一是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凡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三无”人员,由本人申请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五保供养率达到100%。二是明确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统一供养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实行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五保人员基本生活费用。五保对象基本供养标准按全市农村上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可制定高于全市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要理顺敬老院工作经费渠道,确保敬老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改变敬老院管理模式,整合资源,扩大供养规模。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全市现有的敬老院进行合理规划,打破一个乡镇一个敬老院的格局,建立区域性敬老院。用3到5年时间,将全市202所敬老院整合到100所左右,每所敬老院供养人数在100人左右。敬老院整合改造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被整合掉的敬老院资产变卖后的收入上缴财政,纳入敬老院改造所需资金中一并使用。各县(市)、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实际出发,搞好规划,为五保对象搭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集中供养平台,提高集中供养率。
(三)全面落实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区要参照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卫生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民字[2004]007号),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户;要确保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四)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落实《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同时各县(市)、区要对农村特困户的危房进行排查摸底,加大对困难户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力争每年帮助困难群众新建和修缮一批住房,努力改善农村特困户的居住条件,确保农村特困户住房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城乡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按“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教育救助行为,做到部门之间协调,防止出现遗漏救助或重复救助的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完善高中阶段以上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市、县级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对城乡求职者提供一次性的就业服务补贴,帮助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八)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做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救助、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救援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进行“一助一”帮扶困难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全市范围的社会捐助活动,不断探索社会捐助工作新途径,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四、明确责任,合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建立政府主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为了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民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审计监察。
(二)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市)、区要依据本地社会救助体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落实。
(三)加快建设基层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网络。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充实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根据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要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加快研制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信息,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
(四)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根据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实际,制定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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