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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3〕52号
颁布日期:2003-12-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意见

陕政发〔2003〕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确保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我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多年来实行的是收容遣送制度。这种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救助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收容遣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愈来愈明显。为此,国务院决定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制定《救助管理办法》。这是一项历史性的重大决策,意义深远。由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社会救助,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增强做好救助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站在全心全意履行人民政府职责的高度,切实把党和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民政、财政、公安、卫生、交通、铁路、编制、法制、城建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形成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合理设置救助管理机构,满足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市、县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开展救助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布局的原则,调整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当地编制、民政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解决。各级民政部门都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救助管理的执法、协调和监督工作。未设救助站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对救助对象直接进行临时性救助。

为了做好转制衔接,确保救助管理工作平衡过渡,全省现有86个收容遣送站要逐步改为救助管理站,各站人员编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救助工作实际确定,民政部门协助同级编制部门做好变更、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并进一步健全制度、配齐必要的房屋、设施和车辆,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职能。对部分已经改作它用的救助站,要尽快收回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满足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

三、认真落实救助管理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救助管理站均为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救助管理经费包括专项救助经费和机构经费,省级财政还要列支跨省受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专项经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结合救助站常年救助人数等情况,核定各救助站的专项救助经费。救助对象的生活费标准,应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在站内突发急病需要救治时,按就近应急的原则,采取定点医疗、先治疗后结算的方式,确保及时医治,所需费用由救助站负责结算,同级财政部门核支。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助站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由于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较强,因工作需要确需追加预算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予以保证。对一些救助任务重而同级财政又比较困难的,省财政将给予适当的补助,确保正常工作需要。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救助,是一项临时性救助措施。各救助管理站不得向救助对象及其亲友收取任何费用。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经费,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涉及社会多个方面。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

各级民政部门是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思想观念、管理方式、工作方法上要加快转变,由过去的强制性收容遣送转变到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服务上来,转变到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规章制度。省民政厅要尽快拟定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省、市、县之间和各救助管理站之间的事权划分和工作流程,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救助接送的具体程序,以及救助对象医疗、交通等费用的处理办法等具体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一时难以界定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公安机关对侵犯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迅速查处,依法惩治。对妨碍民政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时,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调查救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为民政部门搞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收治救助对象的定点医院,对救助对象在救助站发生的突发疾病进行检查、防疫和医疗救治,积极配合救助站做好救助对象的诊治工作。各定点医院对救助站送来的急病救助对象,要实行先救治后结算的办法,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治。各级交通、铁道部门要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提供优先乘车。

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

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是有效实施《救助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充实。要做好救助管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方式,适应救助工作的需要。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救助管理政策,关心、支持和监督救助管理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法律道德观念,切实履行对老、弱、病、残亲属的抚养、赡养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关注救助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风尚。受助人员返回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后,当地政府要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责令、监督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不听劝告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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