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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庆政发〔2008〕71号
颁布日期:2008-05-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庆政发〔2008〕71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是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加速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压力非常集中。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是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解决就业问题、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重要意义,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切实把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庆阳为目标,以弘扬创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为重点,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资金、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重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积极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最大限度地凝聚和激活全民的创业热情和创业能量,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创新,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和谐,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培育创业主体,完善扶持政策

(三)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创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准入领域,为全民创业促就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事、教育、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联系,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活动,引导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批准可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有我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内异地自主创业的,可在当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自主创业。积极实施“双导就业”工程,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倡导非公经济组织积极接收普通院校毕业生。凡自愿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并经人事调配部门注册、派遣的毕业生,择业期内由同级财政发给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月350元、专科生300元、中专生280元,择业期满后财政不再补助;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本科生每人每月不得低于650元,专科生不得低于600元,中专生不得低于550元。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毕业生可以享受现有的“三支一扶”政策待遇,在择业期间内可参加当年全市公务员招考和毕业生安置考试,正式录用后其在企业服务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龄。

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复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办实业,落实好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补助金制度。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毕业证》、《择业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在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大力推进劳务输转工作,引导和激励农民自主创业。创新劳务工作机制,在市、县(区)劳务办加挂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的牌子,充实工作力量。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自主创业,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企业”的创业活动。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走出去”创业,多渠道培养和树立劳务输出带头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乡群众自主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务工人员回乡、进城投资创业,积极提供创业项目咨询指导,优先安排经营场所,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七)扶持青年、妇女、残疾人等社会群体积极创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财政、教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青年、妇女、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有关部门要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经营场地等,并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完善创业资金支持体系

(八)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贷款扶持力度。将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提高到2—5万元。合伙经营和有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且按期还款的人员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10万元。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扩大到进入城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进入城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符合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贷款条件并确有偿还能力的,可在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反担保的前提下,凭《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一次,期限为1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各级财政可以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贴息。

(九)加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使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贷款工作的需要。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一定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及时补充下拨担保基金。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可按照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给予该社区1%的奖励,同时给予经办银行1%的手续补贴。对下岗失业人员、小企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发放金额给予承办银行一定的手续费补贴。信用社区的奖励资金和经办银行手续费补贴均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一)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市上建立劳动保障、财政、银监、人行、信用社五方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合作、调查研究、信息交流等工作。街道(乡镇)、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和审查,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贷款人回访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对恶意逃避债务者,取消其已享受的所有扶持政策待遇,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创业培训力度

(十二)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挂创业指导中心的牌子,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创业活动,收集创业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项目展示推介大会,开展送项目到基层“大蓬车”活动。要成立创业项目专家服务团,在项目论证、项目筛选、投资经营等方面对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并进行跟踪服务,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十三)扩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扶持范围。鼓励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开发城市管护、保洁保绿、治安巡逻、托幼托老等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吸纳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和就业。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加工型企业招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按规定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也要落实到位。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四)加大创业培训力度,落实各项培训补贴。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积极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创业带头人。高层次管理人才主要依托兰州大学进行培训,技能型人才主要依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增加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将创业培训和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扩大到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和残疾人,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扩大到“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残疾人。

(十五)整合农民工培训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各类农民工培训资金,包括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资金、“雨露计划”、“阳光工程”等项目中所列的培训资金和各级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进行整合,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整合后的资金由各级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农牧、扶贫等部门共同研究,统一安排使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把推动创业作为解决当前就业问题、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要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政策措施,细化考核指标,并尽快付诸实施,确保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扎实推进。

(十七)营造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的社会氛围,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用先进的创业文化塑造时代精神,用时代精神激励创业发展。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在优化创业环境、推动全民创业等方面取得的新经验,注重培育和宣传全民创业中涌现出的新典型,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向纵深发展。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形成各部门协调一致、共同推进、全方位落实政策的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部门信息通报和协查制度,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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