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08〕102号 |
颁布日期:2008-09-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我省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了全省630多万名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免除学杂费范围及标准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城市特殊教育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学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4〕247号)中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小学免学杂费每生每学年170元,初中免学杂费每生每学年220元。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小学每生每学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20元。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应扣除国家免除的学杂费部分。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按各地确定的贫困标准)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自行安排。
二、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我省地方各级负担的50%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如下: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县(市、区)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比例:(1)贵阳市所属县(市、区)由省、市、县(市、区)按3∶3∶4比例承担;(2)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所属县(市、区)学校由省、市、县(市、区)按4∶3∶3比例承担;(3)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所属县(市、区)的学校由省、地(州)、县(市、区)按6∶2∶2比例承担。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参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结合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际,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不低于每生每学年300元(含免除的学杂费补助资金,下同),初中不低于每生每学年500元。
各级政府要在省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在2009年之内制定出本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之前各级已经安排的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要继续保留,严禁将上级安排的免除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本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各级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城市中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四、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2008年秋季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8年秋季学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前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计发〔2008〕256号)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2009年春季起,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测算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黔价费〔2008〕169号)要求,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
五、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对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市(区),省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
六、严格加强城市中小学资金监管
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程序,采用“二上二下”的流程,合理编制城市中小学经费年度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公办学校公用经费只能用于城市中小学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不得用于学校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学校偿还债务等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政策后,民办学校获得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学校基本支出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各地要加强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民办学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加强学校各项收费收入的管理。必须按批准的项目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收费;借读费、住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开支。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通过在校内显著位置设计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学生、社会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七、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各级政府自行安排。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要继续向农村倾斜,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维修加固工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资助范围,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附件:2008年秋季各市(州、地)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一览表
附件:
2008年秋季各市(州、地)所在地城市义务教育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生·学期
市(州、地)所在地服务性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
各年级收费幅度收费项目
小学初中小学初中
贵阳市61—11353—186社会实践费、体检费、桶装矿泉水饮水费、教辅资料费、校服费。
六盘水市63—9065—125
遵义市65.5—9398.5—135
安顺市62—9063—133
铜仁地区64—9395—125
黔西南州65—9385—135
毕节地区64.8—93105—115
黔东南州67—9375—130
黔南州65—9385—135
代收费标准及项目
各年级收费幅度收费项目
小学初中小学初中
48—84115—138课本费、作业本费。
48—70115
48—70115
48—70115
48—70115
48—70115
48—70115
48—70115
48—70115
备注
①“一费制”标准小学为108元—155元,初中为225元,贵阳市中心城区可上浮20%。②服务性收费标准贵阳市不得超过“一费制”标准的70%,其他市(州、地)不得超过60%。③初三原收取补课费后未再收社会实践费,现取消初三补课费后,初中三级年服务性收费标准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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