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司法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01-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京司发[2005]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2001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三年的努力,全市司法所建设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司法所的机构实现“立户列编”,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司法助理员编制得到统一,人员基本素质显著提高;司法所的软硬件建设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认可,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层日渐活跃起来,在矛盾纠纷的调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职能不断充实,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新北京、新奥运”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提出,又对首都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全市司法所建设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司法所整体状况与实际工作需要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派出法庭)建设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首都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
为更好地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编办发[2001]42号的要求,规范司法所的机构、编制、经费和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全市的司法所管理体制。
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要独立设立司法所,完善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全市街道(乡镇)的建所率达到100%。各区(县)司法局尽快按现有编制配齐人员,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司法助理员的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京编办发[2001]42号)和《关于区县司法局录用司法助理员暂行办法》(京司发[2002]43号)文件的要求,把好人员的“入口”关,严格按照用人标准、考录程序和任免权限规范运作。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初任培训,合格后要持证上岗。
大力开展司法助理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各区(县)司法局根据《北京市司法助理员综合培训教育的工作意见》,开展培训,三年内所有在岗人员要完成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再教育工作,法律本科学历的比例在城区达到90%,郊区达到60%,司法所长基本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
加强司法所党支部的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凡有3名中共党员的司法所应建立党小组,有条件的可建立党支部,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大力开展司法助理员的党风党纪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员的政治素质。
建立健全体现司法助理员责权一致的定期考评、奖优罚劣的人事管理制度。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助理员的考核管理,把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责任和标准量化,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结合起来。下一步,市司法局将与市有关部门协商专门制定《关于司法所职务及职数管理办法》,司法助理员按有关规定实行正常职务晋升。
各区(县)司法局要建立司法助理员人才信息库,全面掌握人才信息状况,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培养一批精通法律、懂心理学、行为科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的高素质人才。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
司法所承担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九项职能。司法所应合理整合职能,确立重点。即以人民调解为主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的调处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管理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和为基层政府、群众提供法律建议、咨询的法律服务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要在不断满足基层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上下工夫。探索建立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长效机制,拓宽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和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城市改造、村务管理、企业转制等方面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地区热点、难点矛盾纠纷中发挥较好的作用;加强对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以调解人员的培训和调委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社区(村)人民调解员素质和调委会工作质量为目标,努力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为基层社会的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司法所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工作,探索、建立并完善一套符合首都实际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司法所的重要职责。同时,通过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带动司法助理员专业素质和各项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要做好解释人员的衔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与其它部门的联系,制定责权明确的衔接制度,深化、丰富对释解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管理的方式、手段和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人员衔接管理程序,使其一直处在帮教小组的管理视线范围内。开展对帮教对象重新犯罪的个案调查和倒查工作,分析再次犯罪的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帮教建议和措施,完善帮教环节,提高帮教成效,降低重新犯罪率。
法律服务工作要树立“哪里有法律需求,服务就到哪里”的大服务观念。司法所要充分发挥熟悉法律的专业优势,将法律服务工作同基层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地方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努力为地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司法所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法制宣传,将法律送到千家万户,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满足百姓的法律需求。
司法所的各项管理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范的、高效的工作流程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建立一套职责清晰、奖罚分明的考核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建立一套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制度,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建立一套工作失误、执法过错和重大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确保依法行政、从严治所、保障司法所工作健康有序、高效运转。
四、进一步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
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是司法所履行职能和有效开展工作的必要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司法所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要切实保障司法所开展包括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方面业务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各区县要以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共同制定的司法所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为指导,加强研究本区县的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更有效地发挥有限经费的作用,保障司法所业务工作的开展。
五、切实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我市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应本着按需建设、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充分了解群众对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需求的情况下,规划、设置司法所。
司法所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办公用房统筹考虑。应充分利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空闲办公用房解决司法所的办公用房,做到充分利用存量资源。
确需新建司法所办公用房的,城区按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考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县按照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考虑。
六、工作要求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各职能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巩固党执政基础的高度,重视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督促落实。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把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积极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市司法局要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考核区(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坚持典型引路,突出工作重点,促进工作落实。
各街道(乡镇)党委、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为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供领导支持,工作指导和具体协助,要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协调解决司法所在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经费保障中存在的困难。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公章)(公章)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公章)(公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公章)(公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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