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8〕101号 |
颁布日期:2008-06-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8〕10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贵阳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06〕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8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完善全市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兽医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贵阳市畜牧兽医管理体系
(一)组建贵阳市畜牧兽医局,隶属贵阳市农业局,为副县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全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充实市农业局内设畜牧兽医管理机构,增设市农业局副局长一名。由市农业局一名副局长兼任贵阳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贵阳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贵阳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扑灭疫情;管理贵阳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履行原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其它职责;负责指导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和相关学会、协会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结合贵阳市畜牧业发展和贵阳市农业局实际,贵阳市畜牧兽医局设“防疫检疫处”、“兽医药政处”、“畜牧处”3个正科级职能处(室)。
防疫检疫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贵阳市动物疫病规划、措施和技术规范;组织动物防疫、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落实应急预案;负责编制全市防疫、检疫监督项目建设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承担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管理工作。
兽医药政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兽医医政、药政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经营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兽医、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疫病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畜牧兽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划,承办相关项目审查、申报;行使对兽医、兽防等相关管理职能。
畜牧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负责全市畜牧业、种畜禽质量安全管理及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项目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行使畜牧、水产等相关管理职责。
(二)撤销“贵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组建“贵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市畜牧兽医局管理的正科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贵阳市畜牧兽医局管理。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指导。
(三)撤销“贵阳市兽医卫生检疫站”和“贵阳市兽疫防治站”,组建“贵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正科级事业单位,归口贵阳市畜牧兽医局管理。承担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研究等工作。负责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指导。
三、建立健全县、乡畜牧兽医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区(市、县)畜牧兽医管理体系。组建各区(市、县)畜牧兽医局,名称为“xx区(市、县)畜牧兽医局”,隶属“xx区(市、县)农业(水)局”,为副科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各区(市、县)畜牧兽医局其他内设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撤销原“xx区(市、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组建“xx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xx区(市、县)畜牧兽医局管理,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撤销原“xx区(市、县)畜牧兽医站(兽医防治检疫站)”,组建“xx区(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xx区(市、县)畜牧兽医局管理,承担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
(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各区(市、县)在所辖乡(镇)要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县级畜牧兽医局派出机构,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每站编制人员3—5名,实行县级畜牧兽医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事关系、业务工作和经费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科学界定诊疗、兽医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经营性业务走向市场,鼓励、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各区(市、县)在所辖每个建制村聘用1名以上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聘用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证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济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五、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和分流安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新组建的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要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确需新增人员编制的要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加以核定,按程序报批。乡(镇)畜牧兽医站需要新增人员编制的,应在本区(市、县)、乡(镇)的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人员录用。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录。
(三)分流人员安置。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六、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体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兽医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对村级防疫员实行按月定额补助,补助经费由省、市、区三级按1:1:1的比例共同承担,市、区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今后,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对经费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设施,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有专业技术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必要的执法监督设备、有检验仪器设备、有交通通讯工具”的六有标准;村级要建立动物防疫室,并配备冰箱、冰柜、冷藏包、免疫及消毒器械、监测采样器械设施、设备。各地要结合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七、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由编委、人事、发展改革委、财政、劳动保障和农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黔府发〔2006〕18号),拟定本区(市、县)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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