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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州政发〔2015〕41号
颁布日期:2015-04-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政发〔2015〕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5年3月18日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和省委、州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决定,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为民务实,维护团结,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工作。

第七条州长(州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州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州长或州长指定其他副州长代管。

第十一条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州审计局在州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州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州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升级、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共同繁荣和生态绿色可持续。

第十四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就业、上学、医疗、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八条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州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州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坚持从州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州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州政府议定。

州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州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对违反宪法、法律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州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建立和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州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重视智库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咨询、评估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州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民族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报州委研究。

第二十六条州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州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七条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州委、州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甘南发展》、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委领导;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结。

第三十六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政府和州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州政协,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州政府党组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州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三)研究州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需要报请州委审定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州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州政府规章草案,讨论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县市政府、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需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州长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州长审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监察局、州法制办、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发展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不需要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其他需要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专项工作事宜。

第四十三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主持的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州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四十五条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对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州政府各部门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必须报州长审批。凡需要州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州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五十条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由副州长、秘书长签发的须报告州长。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确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报州长签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州政府办公室通过单独行文“一对一”解决问题,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一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制度,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对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五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离开本州出差、休假、学习,按省委要求报备。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州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长、州委书面报告。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岗休假、学习,请假报告须提前3天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州委。

第五十六条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及下属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二条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三条州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州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县市负责同志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四条州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的工作规则。

第六十六条州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5日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发〔2010〕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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