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唐政发〔2008〕38号 |
颁布日期:2008-12-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全民创业,充分实现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全社会推动,通过进一步放宽创业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全民创业机制和全方位、多层次的全民创业支撑体系,激发全民创业潜能,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和谐,推进全市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
二、积极培育创业主体
(二)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均可享受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三)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创办企业的,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自领取创业企业营业执照起,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管理由过去的免费保管两年变为长期免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来唐创业。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来唐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对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以外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税费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八)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九)鼓励公职人员辞职创业。对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十)鼓励企业做强做大。落实各项鼓励政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和竞争优势,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支持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扶持培育龙头企业,发挥其在创业中的带动作用。
三、充分降低创业门槛
(十一)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者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者进入。
(十二)扩大创业范围。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创业者申请,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十三)扩大创办企业出资形式。创业者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各种形式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十四)放宽对名称登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冠用“唐山”名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不再设限。
(十五)减轻创业者创办企业负担。在我市初创企业工商登记免收注册费和工本费,实行零成本注册。
(十六)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和发票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改善创业融资环境
(十七)设立创业资金。各级政府要每年安排专项创业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创业者积极创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创业资金可以用于对创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给予补贴、对创业企业到市外设立办事窗口和营销中心给予适当补贴、对创业企业争创中国弛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提供贴息、对创业企业在媒体发布广告及开展重大促销策划活动给予补贴等方面。
(十八)增强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十九)推进青年“成功创业计划”行动。凡我市45周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和45周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可申请“唐山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纳入省、市、县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贷款项目,可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
(二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按人均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为限。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力度,切实调动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二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组织银、企、保对接会等形式,协调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提高对创业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二十二)加强担保扶持。建立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0年,市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同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五、搭建创业辅导平台
(二十三)加强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模式,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市、县(市)区土地部门要在土地规划中每年拿出50亩土地切块建设创业辅导基地。各县(市)区要在目前已建立创业辅导基地的基础上,推进乡镇、街道建立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全市要达到40个。对投资亿元以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省级示范基地,除享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市还将予以扶持。市、县(市)区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创业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可对上缴利税超过租金3倍以上的创业企业减免2年土地、厂房、设备等租金。
(二十四)建立完善创业辅导机构。各县(市)区要成立指导创业活动的工作机构,从政策扶持、场地安排、融资渠道、服务体系等多方面支持创业。全市现有创业辅导基地都要建立创业辅导机构,设置代理服务、物业管理、招商引资、投资预算等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培训、管理策划、市场融资、人才技术以及会计、税务、法律、劳保、外贸等多方面代理服务,构建功能齐全,品种多样、方式规范的全民创业服务体系。
(二十五)完善创业辅导队伍。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聘请政府专业人士、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服务,解决企业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创业成功率。鼓励全民创业辅导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全市每年定期组织针对创业企业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活动。
(二十六)加强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开业指导等紧密结合,帮助创业者增强创业信心、掌握创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创业能力。市及县(区)政府要在创业资金中拿出10%用于创业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补贴。到“十一五”末,全市通过各种形式力争培训创业者20万人次。
(二十七)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网络。创业技术服务部门要积极向创业者推荐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易学实用的新产品新技术,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各大中专院校要创造条件,根据创业者需要,增设有关课程,提高创业者能力。
(二十八)积极推进创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信用评价活动,实行信用社区、信用企业和信用个人评价、认定制度,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建立信用体系网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
(二十九)加大信息服务力度。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
(三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执法行为,方便创业者创业。对于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惩治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一)加强领导。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全民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促局。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鼓励创业的机构。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鼓励全民创业工作,形成全社会促进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十二)扎实推进。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本着科学发展、全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鼓励全民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精心组织,逐年深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鼓励全民创业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将汇集成册,指导全市创业工作。
(三十三)严格考评。市将鼓励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体系,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台《唐山市鼓励全民创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开展全民创业工作先进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全民创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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