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07〕150号 |
颁布日期:2007-11-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市政发〔2007〕150号2007年11月12日
经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0元;将户县、周至县、蓝田县、高陵县的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新的标准后,取消给每个低保对象每个月增加的18元补助金。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搞好宣传、审批工作,按时将低保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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