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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08〕2号
颁布日期:2008-01-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8〕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全民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二日

关于鼓励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全市人民充分就业,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激活创业主体,调动创业热情

(一)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凡符合有关条件的,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费用。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对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回国在我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当地政府在用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现有政策执行。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的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从当地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

(五)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鼓励农民致富创业。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工商行政管理费。对农民合作社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七)鼓励公职人员、科技人员辞职创业或兼职创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批准,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职经营活动。

二、放宽政策制约,降低创业门槛

(八)放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各级工商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有关规定,做好市场准入的引导工作。

(九)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可首次不处罚。

(十)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首期注入不少于30%,2年内全部到位。

(十一)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单元楼除外)进行登记。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强化资金支持,加大创业扶持

(十二)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今年起在预算中每年拿出6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每年不少于3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确定使用事项。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创业辅导基地和各类创业辅导机构建设,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的公益性创业辅导服务给予适当补偿。

(十三)推进青年“成功创业计划”行动。凡45周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和45周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可申请“河北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纳入省、市和县(市)、区政府信用平台,贷款本息偿还有保障的贷款项目,可执行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利率。

(十四)加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对创业项目通过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论证的,直接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并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十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合作,完善银企对接平台,采取洽谈会、交流会等形式推动银企合作。商业银行要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业主体的信贷需求。加快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一批小额贷款公司,拓宽创业主体融资渠道。

(十六)加大对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各项费用,可摊入企业成本。

(十七)加大对初创企业占地的协调力度。土地征管部门及工业基地、园区管委会要将初创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纳入土地、城建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安排进驻工业基地、园区,切实解决占地难问题。进驻工业基地、园区的企业全面享受基地、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加强融资担保扶持。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到2010年,全市担保资本金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贷款担保责任余额争取达到30亿元以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逐步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

四、拓宽创业辅导,完善创业服务

(十九)加强创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培训的投入。市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创业培训基金,用于“市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培训工程”,重点用于初次创业者培训。鼓励社会力量、部门、单位参与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创业培训补贴。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培训基金,与市培训基金配套使用,形成系统、长效、规范的创业培训机制。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

(二十)建设一批创业辅导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政府引导扶持、鼓励多方投资,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到2010年底,各县(市)、区的创业辅导基地都要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对达到省、市级示范基地的,享受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政府主办和享受政府资金扶持的创业辅导基地,对特别困难的创业者可免租金1-2年。

(二十一)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大力培育技术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要通过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服务。市内有关科研院所要积极研发一批市场前景好、投资见效快,适合创业者需要的新产品、新技术,向创业者推介,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业服务。各大专院校要创造条件,根据创业者需要,增设有关课程,提高创业者能力。

(二十二)搞好增信服务。加强法律宣传,开展创业诚信教育,引导创业者诚信守法,提高创业主体的诚信水平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信用记录共享,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对创业主体的诚信守法、信用评价活动,诚信经理和信用优良企业分别达到新创建企业的60%。

(二十三)做好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信息专栏,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有关资讯服务。

五、规范依法行政,优化创业环境

(二十四)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阳光政务”工程,结合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建立健全各个环节、岗位的具体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方式,方便创业者。要本着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实施管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一律不得下达定额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以收代管。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同时,要严厉打击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制假贩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五)优化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创业的好经验、好典型,弘扬创业精神,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创业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创业活动的开展。市政府每2年在全市范围评选“十大创业标兵”和“百名创业能手”进行表彰。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考评制度

(二十六)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中小企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科技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局、信息产业局、建设局、教育局、人事局、卫生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结合实际,本着科学发展、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制定鼓励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精心组织,逐年深入。各级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鼓励创业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创业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市鼓励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通报情况,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七)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各级政府要依据鼓励创业工作规划,建立目标体系,将创业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创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市政府对荣获省、市开展创业工作的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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