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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 文号:临州府秘〔2008〕76号
颁布日期:2008-05-2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临州府秘〔2008〕76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州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原《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完善细化各自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有序地开展我州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和《临夏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州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的需求,州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经州政府批准,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所有人员迅速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政府)集结。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通讯联络、交通运输、治安保卫、救济安置、宣传报道、次生灾害防御、物资供应、消防、电力、城市基础设施十三个应急指挥分部。

第四条地震应急机构

(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州人民政府州长

副总指挥:州政府分管领导和临夏军分区司令员

成员:州政府秘书处、临夏军分区、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民委、州经委、州监察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交通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广播电视局、州粮食局、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地震局、州宗教局、州商务局、州建设局、州规划局、州水电局、驻临部队、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电力公司、州电信公司、临夏移动公司、临夏联通公司、临夏网通公司、州人民保险公司、州人寿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

(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统一领导全州抗震救灾工作。视灾情情况向灾区派出州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州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3、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4、及时掌握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请求省上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救援。

5、统一震情、灾情宣传公告口径。

6、协调甘肃中部、四川北部、青海东部联防区成员单位提出地震趋势会商意见。

(三)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设在州政府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秘书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州政府秘书处、临夏军分区、州地震局、州民政局、州公安局等部门抽调。

(四)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上报震情、灾后损失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贯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部门、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

3、协调和组织州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4、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了解掌握抗震救灾物资,做到底数清楚。

7、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8、加大对各分部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安排部署落实到位。

9、根据指挥部授权,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和震情公告。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五条灾情速报与预警预防

(一)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震区县(市)政府,州地震局、州民政局、州交通局、州教育局、州建设局、州卫生局、州水电局、州电力公司、临夏电信公司等有关部门按各自渠道,迅速了解震情灾情,评估损失,及时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州地震局提出的预报意见,预报区所在的县(市)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大群测群防工作力度,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建筑物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抗震能力,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四)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发布级别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地震临震预警为I级预警(红色),就是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II级预警(橙色),就是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III级预警(黄色),就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五)预警发布

在省政府发布短期预测意见后,我州境内如发现明显地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州、县(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报告省政府和省地震局。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六条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地震应急响应按地震灾害分级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启动I级、II级、III级和IV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其中启动I级II级响应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III级响应,由州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IV级响应,在州政府协调支持下,由所在县(市)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III级或IV级响应时,州、县(市)政府可视灾区应急工作情况,调用本州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实施搜救或请求省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进行搜救支援。

第七条IV级响应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各县(市)政府,迅速启动各自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一小时内将灾情概况速报州地震局,州地震局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地震部门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调度预案,保证震情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连续可靠,向县(市)政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指挥部根据地震局提出的建议和震情信息确定应急工作规模,部署本区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州地震局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调度预案,在半小时内向省地震局核实地震的“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迅速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州地震局迅速派工作人员赴震区进行宏观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快速估评和现场震害调查,汇总灾情,向州政府提出救灾方案,州政府视情况动员社会援助和对灾区进行慰问。

第八条III级响应中等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震区所在的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部署本区域内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请示州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区域内的非灾区进行援助。

(二)州地震局及时向州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通报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应急工作建议。

(三)州政府召集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州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并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挥应急工作。

(四)根据灾情和灾区所在地政府的请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对灾区进行援助。

(五)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六)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收集、汇总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源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分配。

6、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救援队的组成、指挥与协调

临夏州地震应急救援队由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六个部门组成,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1、地震应急救援队按照实干多用的原则进行组织,做到组织严密、人员保证、措施到位、装备先进、充足,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第一时间赶赴灾区。

2、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

3、各救援队要及时参加地震现场指挥部召开的会议,报告救援工作情况。

4、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发现的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第十条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应急避险场所建设

根据震情发展趋势和建筑物抗震能力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县(市)政府部门建立地震应急避险场所,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等具体方案,设立明显的标志,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临夏市的应急避险场所设在红园广场、东区体育场、滨河东西路、公园、大型停车场、学校操场等开阔安全地带,配置饮用水、厕所等服务设施和应急物品。其他县要在县城、重点集镇开阔安全地带设立应急避险场所。

第十二条地震应急物资储备

通讯设备、粮食、帐篷等地震应急物资由相关部门负责,按照应急保障要求进行储备,加强平时应急设备的调试、保养,应急物资的管理。地震应急物资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拨。

(一)州、县(市)地震部门购置应急电台、帐篷、发电机、对讲机、大比例尺地图、手电、应急灯、胶鞋、棉衣、棉被等现场指挥部办公用品。

(二)通讯部门购置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通讯设备,储备电缆、光缆等应急器材。

(三)州、县粮食、商务部门联系储备城镇人口一周以上食用米、面、油、饮用水及方便熟食品。

(四)州、县医疗卫生部门购置储备血浆、药品、器械等救治和防疫应急物资。

(五)州、县交通部门准备和调度客货运输车辆以及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抢险设备。

(六)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州消防支队准备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购置储备生命探测仪、发电机、照明设备、钢钳、铁锹、千斤顶、切割机、气垫、手电等设备。

(七)州、县民政部门储备帐篷、折叠床、棉衣、棉被、毛毯等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社会募捐活动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民政、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部门立即组织实施募捐活动。负责接收、清点各界的募捐款物,并及时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第六章各指挥分部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应急部门主要职责

各指挥分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完善措施,确保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到位。

(一)地震监测和灾害损失评估(设在州地震局)

州地震局迅速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区灾害损失评估,掌握了解各县(市)、各分部应急设备、物资储备情况,做到底数清楚。

(二)抢险救援(设在临夏军分区)

由临夏军分区协调驻军、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州公安局,调度各救援队迅速赶赴灾区开展灾害搜救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在州卫生局)

州卫生局在对伤病员救治的同时,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协调灾区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药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对向灾区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四)通信联络(设在州电信局)

由州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临夏移动公司、临夏联通公司、临夏网通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五)交通运输(设在州交通局)

交通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中被破坏的公共客货交通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六)治安保卫(设在州公安局)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控地震谣言,平息民心,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救济安置(设在州民政局)

民政部门迅速评估灾后损失,收集、汇总灾情,及时上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物资发放工作。利用广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开阔地妥善安置灾民。

(八)宣传报道(设在州委宣传部)

宣传部门按照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九)次生灾害防御(设在州水电局)

水利部门、供水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加强监控,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泄水危害。州国土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评估损失;州经委、州安监局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石油、天然气、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行业和设施采取应急措施。

(十)物资供应(设在州粮食局、州商务局)

州发改、商务、粮食部门及时储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组织饮用水、食品等灾区生活必须品的供应,确需调运库存物资用于救灾,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调拨申请。

(十一)消防(设在州消防支队)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统筹警力,参与应急救援,实施抢险救灾。

(十二)电力保障(设在州电力公司)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加强电力调度,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十三)城市基础设施抢险(设在州建设局)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州安监局、州教育局评估上报损失,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保障供给。

以上各地震应急指挥分部每年组织2-3次应急演练,有震情时要强化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第七章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第十五条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督导有关县(市)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当县城、集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所在县(市)政府督导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州政府。

第十六条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当发生3.5级以上水库诱发地震时,根据省地震局监测中心在3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规定,州地震局形成《震情》报州、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州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州水电局会同省上有关部门和专家,认真勘察,提出安全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地震隐患排查

州、县(市)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居民、农户危房和公用设施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提出安置措施。州、县(市)教育部门对学校危房进行排查,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并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第十八条平息地震谣言

当人口稠密地区的县城、集镇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州、县(市)公安局负责调查,及时采取控制和干预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州县(市)政府。

第十九条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州地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州政府。

第二十条邻省及地区震灾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省及州边地区,但对我州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根据初步判定的震灾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的响应级别。

第八章严明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

充分认识抗震救灾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把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各项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实行州县(市)党委、政府,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重要部位,乡(镇)、村、社区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业务人员值班制度,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单位有领导和人员,通讯、信息时时畅通。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要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带头坚守岗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十三条做好地震科普宣传工作

(一)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严控地震谣言,稳定社会秩序。

(二)由宣传部门负责,各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集中时间,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信息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全民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的能力。

(三)地震部门负责搜集、编写、制作各种抗震救灾知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放,提高全民抗震救灾意识。

第二十四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抗震救灾工作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和瞒报、迟报、漏报震情信息、泄漏秘密的要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临阵脱逃,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政府批准发布,报省政府、省地震局备案。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学校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州地震局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州地震局承担。

第二十六条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会同州直有关部门修订,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州地震局值班电话:0930-6282478

州政府应急办:0390-621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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