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冀政〔2008〕4号 |
颁布日期:2008-01-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政〔2008〕4号2008年1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推进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除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服务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2.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3万元以上)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
3.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医疗器械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食盐等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经营范围。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申办文化类民办非营利性的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研究院所、非文物保护单位、名人纪念馆及其他类似机构,开办经费3万元以上、有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即可开办。
5.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核准手续。
二、实施税收优惠
6.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创意、服务外包、数字内容开发、影视制作、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7.对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依照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予以支持。
8.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将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9.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进口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开发区内配套的及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2.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13.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并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入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三、实行规费减免
14.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15.减少交通车辆规费,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核载额度以下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对不报停的货车可实行全年按9个月一次性征收养路费,半年一次性包缴的按5个月征收。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
16.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17.为职业技术学校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食堂和澡堂等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拆迁管理费、人防结建费。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18.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支持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业态以及产业化初期的服务业发展。各市、县也应设立相应资金。
19.对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商品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经认定后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和社区设立连锁销售门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所取得的银行贷款,所在市县财政可给予贴息。
20.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银行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其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21.将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联接道路建设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执行。
22.支持省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与评估,对通过CMM、CMMI认证2—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国家鼓励的其它国际权威认证的,适当给予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3.鼓励“退二进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利用原址转办服务业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产权不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实行价格和土地扶持
24.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与一般工业并轨。经认定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电价。对社区内经认定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纯大众洗浴设施,用水价格与居民用水价格并轨。
25.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
26.对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业项目用地,优先按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27.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结合旧城改造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28.鼓励城镇街巷便民服务业发展,城镇应在市区内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便民服务市场。
六、优化发展环境
29.推进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改革,逐步放开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
30.对社会事业领域按照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和途径,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营利性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探索实现服务外包,食堂、宾馆、车队、会议等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条件具备的可转为主要由社会提供。
31.促进物流、研发、设计、创意、金融、保险、会展、信息、分销和专业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城市、重点开发区、交通枢纽,建设一批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企业和服务要素向园区、基地集中。在具备条件的区域中心城市,规划建设中央商务区,集中布局金融和商务服务机构。在城市中心区,集中布局中高档商业设施,打造中心商贸圈。
32.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成立省级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和修订服务业地方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3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开展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34.大力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采取取消、合并、延长年限等办法,完善各类证照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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