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定政发[2008]86号 |
颁布日期:2008-12-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定政发[2008]86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定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积极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协调发展。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和改善公平的就业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城乡统筹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发展劳务经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开展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岗位。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改革发展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增加就业容量,拓宽就业领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拓宽就业门路。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务输出制度和政策,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城乡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政府要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各项政策体系,落实创业主体的财税、金融、工商、场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资融资等方面创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提供政策支持,开发创业意识,转变就业观念,开展以“创业甘肃”为主题的全民创业和回乡创业活动,发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技术创新型、服务商贸型等中小企业,营造支持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实现创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落实政策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支持,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企业创业就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和失业调控预案,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定期对失业状况进行分析,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对集中出现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失业现象及时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就业的影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纳入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体系,逐级分解,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二、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持《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由企业、担保机构、承办金融机构商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4.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5.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范围内,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
6.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对本政策出台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申报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岗位补贴政策。
在指导计划内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安置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进一步增加就业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32号)要求,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10%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经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要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和收费收入情况,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经费,统一列入“金保工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建设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对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承办银行按季送担保机构核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管理
(一)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整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产、人员、信息等资源,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二)努力提高创业服务能力。要完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企业孵化、跟踪服务相结合的创业服务体系,将创业服务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农村乡镇、高等院校,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高效服务。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发挥社会各类创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根据劳动者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地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创业激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和谐创业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各级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扩大人力资源开发。
1.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高中和大中专院校职技校毕业生未就业而失业登记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2.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4.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现行补贴标准不足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逐步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不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与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逐步形成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体,以学校课程考核和企业业绩评定为补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格局,培育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重点骨干企业在特定职业工种资格标准制定和鉴定评价方面的作用。在企业逐步推行与工作业绩相联系、与生产过程相结合的鉴定方式,在学校推广职业技能鉴定与专业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推进技能人才考评社会化管理工作,构建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六)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实行全省统一的《登记证》,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可在全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规定执行。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招聘和专项服务活动,着力解决就业供求信息不对接、技能与岗位不匹配等问题。落实好各项政策,畅通大学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和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一)不断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体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和申请认定程序另行制定。
(二)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三)建立完善促进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统一实施省上《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挂钩,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他们积极就业。
(四)鼓励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企业停产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与新增劳动力包括大中专毕业生集中的地方,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加快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支持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接续产业,引导转移就业。
六、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提供相关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做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对促进就业工作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加强对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就业工作监督机制,落实举报制度,受理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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