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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白酒葡萄酒配制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周政办[2008]111号
颁布日期:2008-10-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白酒葡萄酒配制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泛区农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周口市白酒葡萄酒配制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白酒葡萄酒配制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问题奶粉”事件,给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威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举一反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白酒、葡萄酒、配制酒质量安全水平,兑现市委、市政府“努力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庄严承诺,巩固深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决定在全市开展白酒、葡萄酒、配制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坚持从源头抓质量,整顿和规范我市白酒、葡萄酒、配制酒的生产行为,切实抓好白酒、葡萄酒、配制酒产品的质量监管,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工作重点:以小白酒、葡萄酒、配制酒有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企业为重点,突出抓好生产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能持续保持法定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淮阳县、鹿邑县为小白酒整治重点县,西华县为葡萄酒、配制酒整治重点县。

工作目标:通过整治,提高对白酒、葡萄酒、配制酒生产的监管能力;扶持名优企业上档次、上水平,使之成为我市食品产业的重要支柱;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和达不到法定生产条件的企业,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和排查阶段:2008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召开动员会,按照方案进行排查。

(二)检查和督查阶段:2008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组织对各环节开展检查和督查。

(三)验收和巩固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10日,对整治效果组织验收,长期坚持巩固验收结果。

四、整治措施

(一)严格排查,摸清底数。对白酒、葡萄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和生产状况,分类造册,登记企业规模、设备、主导产品、技术力量、销售区域等信息,建立详细的企业档案。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我市产业实际,一律不再新上白酒、葡萄酒和配制酒生产企业;取消白酒、葡萄酒和配制酒的委托加工及备案。

(三)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无证企业一律不得生产葡萄酒、白酒、配制酒,坚决取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突出重点,分类施治。

1、白酒整治:

一是积极实施扶优扶强战略,帮助名优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对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祥龙四五酒业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生产工艺、生产标准,建立健全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质量溯源体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使企业上档次、上水平,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帮扶有区域特色的中等规模企业。对河南省项城市天源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沈丘县兆丰酒厂、河南省扶沟县泉阁酒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四方绿原保健品有限公司等中等规模企业,监管部门要增加巡查和抽查频次,强化监管,健全完善原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配料记录、出厂检验、销售台帐等全过程控制,保障生产条件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生产经营。

三是严肃整治以合法企业为幌子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不具备法定生产条件的企业。对有违法行为记录或季节性生产的小企业,要严肃整治,对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条件及能力、生产各环节记录、生产产品等严格检查,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撤销生产许可证,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葡萄酒、配制酒整治:

一是严格葡萄酒、配制酒生产条件。对全市葡萄酒、配制酒生产企业,严格检查其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检验条件及能力、添加剂备案、生产各环节记录、生产产品等。为保证产品批批出厂检验,企业必须有两名专科以上文凭、具备检验能力的专职检验人员。对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定要求、各环节记录不全、检验条件及能力不具备的,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生产许可证。

二是对以合法企业为幌子故意生产伪劣葡萄酒,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或非法生产加工“半汁葡萄酒”、非全汁葡萄酒、勾兑葡萄酒以及虚假标注葡萄酒年份、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和香精香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罚,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鉴于配制酒标准宽泛,生产混乱,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等,一定要严格监管,存在应依法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坚决撤销、吊销生产许可证,直至取缔。

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鼓励现有的白酒、葡萄酒、配制酒企业转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食品药品、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在市、县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对辖区内白酒、葡萄酒和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每个企业都责任到人,谁检查谁负责,写出企业检查报告,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和《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白酒厂卫生规范》、《葡萄酒厂卫生规范GB12696-90》的要求,重点检查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满足法定要求,检查企业的原料验证、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添加剂备案等环节记录是否完善等,取缔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诚信档案,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提醒消费。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二)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经费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检测、监督抽查、信用建设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依法行政,协同配合。各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建立通报制度,各监管部门,对本部门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认真实施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实施质量溯源和召回,严肃处理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市掀起专项整治的宣传高潮,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质监部门要对外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要及时认真查处,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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