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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榆政办发〔2008〕44号
颁布日期:2008-06-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古籍文献的抢救、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8〕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榆林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历朝历代留下了较为丰富的古籍文献。这些文献作为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既是榆林灿烂文化的历史见证,又是我们进行现代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财富。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对这些古籍进行妥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促进文化传承、延续文化血脉、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全市古籍的存藏状况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家底不清;许多单位的古籍存藏条件较差,古籍脆化、老化、破损现象严重;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因此,有效保护和整理我市的古籍文献资料,是当前我市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我市古籍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为弘扬榆林优秀文化,建设西部强市作出贡献。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提高全社会重视古籍、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全市各级文化部门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不断推动古籍保护工作向前发展。

(三)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十一五”期间,以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为重点,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制度化。主要任务是,按照文化部和全省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会议的要求,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建立古籍保护机制和分级保护责任制;编辑出版《榆林市古籍总目录》、《榆林善本图录》;建立榆林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培养一批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较高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

三、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工作。普查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抢救与保护的重要环节。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陕西古籍总目〉编纂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06〕44号)要求和全国古籍普查登记著录标准,在以前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好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区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的情况。我市的古籍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系统负责,分层次实施的原则进行。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制订全市古籍普查工作方案。文化文物、新闻出版、教育、宗教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古籍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普查工作要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报送。普查结果由市文化文物局统一汇总。

(二)建立榆林市珍贵古籍名录。按照陕西省珍贵古籍鉴别标准,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提出初步名录,开展第一批榆林市珍贵古籍名录评选命名工作。榆林市珍贵古籍名录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中产生。市文化文物局组织古籍专家委员会对全市一、二级古籍善本进行评审、鉴定,对列入市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各县区也可参照市级名录产生办法,建立本县区珍贵古籍名录。名录评选采取逐级申报方式进行。

(三)命名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为改善我市古籍保存条件,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市政府将在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中,评定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给予相应支持。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申报程序是:各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文化文物局申报;市文化文物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古籍保护整理出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对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四)做好珍贵古籍的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和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县区古籍保护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地破损古籍进行修复。修复工作要按照文化部颁布的《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进行,确保修复质量。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各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所收藏、保护的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修复、实行申报制,由市文化文物局审查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古籍所有权不变。

(五)积极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各县区文化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成果,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服务的古籍门户网站,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古籍文献服务,发挥古籍文献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建全机制,增加投入,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市、县区要成立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古籍保护的有关工作。要建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小组会,负责古籍的鉴别、定级及咨询工作。在市文化文物局设立“榆林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市古籍保护的业务指导、技术鉴定、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和日常工作。各县区也应在图书馆建立相应古籍保护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古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古籍保护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对本县区古籍的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对列入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省、市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给予重点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各级各类古籍收藏保护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对古籍的保护责任,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

(三)加大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级各类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和公共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好、利用好古籍的良好氛围。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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