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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文号:银政发〔2008〕36号
颁布日期:2008-03-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发〔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投资建设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7号)精神,市发改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管理

近年来,我市新开工项目较多,部分项目开工建设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造成部分项目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成为影响经济稳定运行的突出问题。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我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五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科学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2、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3、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4、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5、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6、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7、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形成调控合力

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和统计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和责任,形成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市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投资项目管理档案,做好投资项目信息公告

1、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制度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应由市档案局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2、建立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平台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强化新开工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做到全过程管理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坚持“有保有压、分类指导”原则,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质量

综合实力弱、发展水平低、投资增长慢仍是目前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经济发展,仍是我市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重点。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要全面准确理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投资主体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同步开展工作,各种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办理时间。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引导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区域倾斜,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要切实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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