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文号:陕政发〔2008〕35号 |
颁布日期:2008-08-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陕政发〔2008〕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问题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灾区各级政府、企业和广大群众的主体作用,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统一政策、加强保障,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使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地方经济有较快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支持,突出重点。政策措施支持范围覆盖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各方面,同时重点支持城乡居民倒塌毁损民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恢复重建。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必须科学规划,认真做好灾害评估和地质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等基础工作,按照安全、实用、经济、节约用地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通盘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因素,尊重群众意愿,科学民主决策。要明确优先恢复重建的领域,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情核查统计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搭车”虚报。
3.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统筹协调财政、税收、金融、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协调灾后恢复重建中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实现各项资金和政策安排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形成合力。
4.因地制宜,分类支持。根据受灾的严重程度、恢复重建对象的不同性质,实行分类支持。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病险水库加固、地质灾害治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要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对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要运用市场机制,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财税等政策支持为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带动作用。
5.立足自救,各方帮扶。贯彻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把政府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受灾地区政府、企业和群众灾后重建的积极性,加快灾区恢复重建步伐。
6.加大力度,简便易行。根据受灾地区损失严重、恢复重建任务艰巨等特殊情况,依法加大政策措施支持的力度和针对性,同时做到科学简明,便于操作,容易执行。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三年规划、两年实施”的要求,把城乡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灾后重建的主要任务。把农村受灾群众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县乡医院、乡村道路、水利设施修复与民生八大工程、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一村一品”结合起来,把震后堤坝修复加固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结合起来,把农村中小学损毁校舍恢复重建与中小学整体布局调整、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结合起来。
(一)把解决受灾群众住房问题作为重中之重。
农村受灾群众重建住房时,要把农户自建、政府补助、社会帮助结合起来,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大部分就地恢复重建,个别异地迁建。对可维修的住房要抓紧维修,提高建筑质量,就地取材时要注意保护生态。移址新建的,要安全选址,改进建筑结构,提高设防标准。农村受灾房屋散户重建工作要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确保无房户有新房过冬,异地整村迁建和整村就地重建的,明年全部完成。
各县(区)政府要实事求是,加快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账”(农房重建户台账),并按照农户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当地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供应结构相衔接,以县(区)为责任单位,纳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统筹解决,并优先安排维修、加固轻微损坏和中等损坏的住房。
(二)尽快恢复重建灾区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要提高设防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增强安全保障能力,使其成为社会应急的避难场所和救援中心。农村地区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建在县城,初中建在中心乡镇,小学布局相对集中,扩大寄宿制学校规模和比重。校舍维修加固要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新建小学校舍原则上在明年春季开学前完成,中学和职业学校新建校舍,按照先建教学设施、后建其他的顺序,到明年底基本完成。受灾县(区)医院、卫生院等恢复重建要以县乡两级建设为主,尽快完善县乡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基层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医疗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
受灾地区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院恢复重建规划总的要求是:一个县建一个标准化寄宿制高中、一个标准化职业高中(职教中心),中心乡镇建一个标准化寄宿制初中,每个乡镇建一所标准化寄宿制中心小学和1—4所完全小学;一个县至少有一个综合型的县级医院、一个中医医院和一个妇幼保健院,每个乡镇建设一个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标准要求的乡镇卫生院;一个县要有一个中心敬老院,几个乡镇联合建立一个敬老院,尽快完善社会福利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批准后,分批实施。
在基本完成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础上,按照节俭实用的要求,恢复重建基层行政机关办公设施。
(三)抓好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抓好交通、电力、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重建工作,重点抓好病险水库、地质灾害等治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抓好工农业生产恢复重建。
以市场为导向,根据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和就业需要,合理安排受灾企业的原地重建、异地迁建或关停并转,加快恢复农业、林业、畜牧业生产,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
(五)抓好商贸流通企业的恢复重建。
按照稳定市场、保障供应、满足需求、便民安全、促进就业的要求,优先恢复重建对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恢复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的市场服务设施,恢复市场服务体系功能。
三、灾后重建资金来源
为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各类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同时,省财政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从2008年起,三年筹集20亿元。所需资金以省级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彩票公益金、水利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入基金。调整经常性预算安排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向受灾地区倾斜。统筹使用好受灾地区财政投入、对口支援、国内银行贷款等资金,引导各类捐赠资金合理配置、规范使用。
四、有关政策和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我省实际受灾情况,将受灾县(区)划分为重灾区和一般受灾区两类。重灾区包括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和陈仓区,其他受灾县(区)为一般受灾区。重灾区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主要通过中央重建资金和对口支援解决。一般受灾区的城乡居民因灾倒房和维修加固按规定政策执行,学校、医院和社会福利院恢复重建,根据全省统一规划,除中央支持外,省上综合考虑受灾程度等因素,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有对口支援的县(区),对口支援资金优先用于地方配套。社会捐赠资金除有明确用途外,主要用于农村倒损房屋补助和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包干使用”的规定,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倒塌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1.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农户建房,在中央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的基础上,省市县按5∶3∶2的比例每户再补助1万元,其中未列入对口支援范围的汉中市汉台区和留坝县、凤县以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受灾县(区),县级每户2000元的配套资金由省上统筹解决。对部分贫困地区的特困户,再从扶贫资金或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中给予一定补助。贫困户接受中省补助资金仍无力建房的,省、市政府筹集资金2000万元,给予贷款贴息。对20户以上的整体搬迁村,省上对其配套的基础设施投资给予补助。住房受损需要维修加固的农户,除执行中央补助政策外,我省再对每户补助1000元,省市县按5∶3∶2的比例负担。因地震造成地质灾害需要整村搬迁、失去土地的农户,60岁以上的老人,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低保,在分类施保时给予照顾;中青年农民由县上实行就业培训,帮助解决劳务输出;对在校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费,高中阶段给予补助。
2.倒塌毁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城镇居民和其他城镇无房可住居民的住房建设,中省财政采取对项目投资补助、居民个人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受灾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建设安居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政府投资建设适量廉租住房按照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3.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按照省上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严重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总体规划本着填平补齐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现有学校、医院逐一评估,需要加固的要尽快加固,需要重建或新建的要加快建设步伐。受灾地区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重建资金,除中央补助外,主要由省上筹措。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县级医院由省县共建,省上适当补助,包干使用。布局调整后需保留中小学校的B、C级危房加固资金,以市县统筹为主,中省给予一定补助。
基层政权机关办公设施恢复重建,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4.农业、工商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中省财政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受灾地区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良种繁育设施,农林推广和服务基础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以及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适当支持。
5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省财政重点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对交通基础设施(主要指公路,包括受损国道、省道及桥梁、涵洞、县乡公路)恢复重建,以争取中央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为主,省市予以适当配套。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未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库和重灾区的其他水利设施,中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对震后地质灾害治理、环保监测设施等,中省财政给予项目投资补助。
(二)税收政策。
1.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1)自2008年7月1日起,对重灾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
(2)对重灾区的损失严重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1)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自2008年5月1日起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
(1)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2)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5)对重灾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企业,确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2008年度资源税。
(6)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及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7)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因受灾无法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8)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4.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须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5.促进就业。
(1)重灾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重灾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为了减轻重灾区企业、单位和个人基金、收费负担,3年内对重灾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对重灾区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对受灾地区出台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外,省级出台以下减免政策:
(1)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地震灾害地区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地震灾害地区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
(3)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规定的权限范围,减免排污收费。
(四)金融政策。
受灾地区要充分利用好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实施的倾斜和优惠信贷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重点基础设施、重点企业、支柱产业、中小企业、“三农”发展、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以及住房信贷和各类保险优惠政策等。
(五)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重灾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重灾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2.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业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3.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六)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1.加大就业援助。
除前面所列鼓励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政策外,加大对受灾地区的就业援助力度。
(1)将确定的因地震灾害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纳入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2)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志愿者)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3)对受灾地区企业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6)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7)按规定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对受灾地区实行就业援助所需相关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9)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对口支援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
2.保障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因灾困难企业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
3.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对受灾地区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范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受灾地区市县政府要立即全面部署本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省内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市和相关企业要抓紧做好对口支援各项工作。
(三)细化政策,完善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适用范围、标准和执行期限,并根据恢复重建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其中涉及到省政府批准减免的税收优惠,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制定并落实。受灾地区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以便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
(四)狠抓落实,确保效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政府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达到预期效果。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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