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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钦政办〔2007〕68号
颁布日期:2007-04-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钦政办〔2007〕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下发以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着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脱节、执法依据不清、执法责任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等一些突出问题,制约和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为进一步推行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88号)的精神,按照《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钦发〔2007〕5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07〕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按照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的要求,对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再次进行全面梳理,把梳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依据下发到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政府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对应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事项、执法流程、办理期限及责任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法定职权分解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的原则,采取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等形式,将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逐一落实到相应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对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要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的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并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把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同时注意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要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评议意见。

三、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政策研究、制定规则等各项具体工作,及时总结推行工作经验,积极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察、编制和人事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责任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督察制度,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违反法定义务不履行执法职权或违法、不当行使执法职权的行为,政府法制部门要依法实施督察。对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由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接照钦办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在2007年6月上旬前全面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法制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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