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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列席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九届政协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宁政办发[2008]7号
颁布日期:2008-01-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08]7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列席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九届政协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和九届政协一次会议即将召开,为了确保会议期间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九届政协一次会议筹备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列席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和九届政协一次会议人员,会议期间必须遵守大会纪律,不得外出,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需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各部门、单位列席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和九届政协一次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的开幕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各代表团分团讨论以及闭幕会;列席自治区九届政协一次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自治区九届政协一次会议的开幕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委员分组讨论以及闭幕会。

三、各部门、单位列席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人员要做好充分准备,在参加所在代表团工作报告讨论时,不仅要答复各位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还要随时接受其他代表团各位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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