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川府发[1984]87号 |
颁布日期:1984-06-11 | 失效日期:1991-11-27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几资调整了有关政策规定,对扩大城乡集市贸易,发展个体工商业,活跃城乡贩运,促进商品生产、繁荣市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年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1984]1号文件中遇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的
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有的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调整。经我们调查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
(一)要积极支持农村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特别要放手支持发展生产、加工和开发性企业,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集资、联办企业,对这些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办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有的虽然还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企业,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有利于搞活流通
,也可以允许先办起来,发给临时执照。对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建立起来的工商企业和资询服务的企业,也应热情支持。
(二)乡镇企业的开办条件应适当放宽。只要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产品和经营项目是社会需要的,就可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对企业原团料是否有固定来源、产品有无销路,以及是否重复建厂等,可不作为乡镇企业的审查条件,但应当向他们提供信息,提出积极的建议。对各种
联办酒厂,只要符合合作经经济或合作经营组织条件,具有一定生产技术水平,产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可不再受“一个公社最多只能办一个酒厂”规定的限制。
(三)农村办精制茶厂、罐头厂、日用玻璃厂、油漆厂、小水泥厂、小矿业(包括小煤窑)和松香加工厂等集体企业,由于有的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有的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兴办,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对原规定重新进行审定,并提出意见,在原规定未修改之前,农村有条件
兴办的,由县政府审批。
(四)供销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适当放宽,除了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的以外,原则上他们早请登记的项目,都可以允许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五)实行经理承包制的乡镇企业,凡符合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应视为合作经济,发给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实际上已改变为个体的,应发给个体执照。
(六)对乡镇企业的名称,仍应按原规定办理。一般的要标明所属行业和行政地区各称。对少数确属产品质量好、销路畅、享有一定信誉的企业,为了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有利于购销活动,可以采取变通办法,标明所在县的名称。
(七)乡镇企业申请登记,应尽量给予方便,简化审批手续,避免不加区别地都要逐级签字盖章和多头审批,作到审核快,发照及时。
(八)对农村商业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只要符合农副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原则,一般都要以允许,但必须经过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城乡集市管理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粮食、油料和等外棉,在生产单位或个人完成交售任务后,可以上市出售,并允许贩运出县、出省。
(二)国营商业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按《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即川府发[1983]114号文件)规定:“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这一规定不利于搞活商品流通,应当允许国营商业、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一样,灵活购销,不受按商业分工进行
经营的限制。《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加工和饲料工业企业,可以在当地集市购买原料加工为成品出售或者以成品换原料,但不准转手贩卖”。关于“不准转手贩卖”的规定,应当取消,但国家平价或低于超购价供应的粮食,不准转手
出售。
(三)从搞活商品流通实际需要出发,城乡有证商贩经过批准,可以允许在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批量进货。允许批量销售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和农副产品。
(四)可以设置各种农业机具旧货市场,允许买卖农业机具,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三、关于对城乡贩运活动的管理
(一)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各种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务,他们申请兼营贩运业务的也应当允许,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供应油料。要支持和鼓励边远山区的农民组织“马帮”、“牛帮”等进行运输和贩运活动,允许企业单位的车船从事营业性运输和贩运政策允许的商品。对以
上从事运输和贩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发照。
(二)凡是动用各种机动车、各种船艇和拖拉机从事贩运业务的农民或联户,都应当有证经营。常年贩运的,发给正式营业执照;季节性或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执照。对于手提肩扛、自行车驮的小量贩运活动以及偶尔从事大批量贩运的,可以不强求必须有照经营,但应向到达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到,服从当地管理,并在指定的市场或地区出售。
(三)从事贩运业务的个人或合作经济组织,要求贩运回头货的,只要是政策允许的商品,都应当允许,也可以外地买来外地卖。
四、关于个体经济管理
(一)要继续发展个体工商业,特别是农村,还需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尤其要支持和鼓励农村多余劳力经营工业、手工业、运输业、贩运业、修理业、服务业以及商业等当地需要发展的行业。
(二)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专业户,要求发给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发给,允许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
(三)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要有利于小集镇的建设。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自理口粮要求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只要自己能解决房屋、营业店堂的,都应当支持。
(四)个体商业的经营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允许他们零售棉布、化纤布料和以棉布、化纤加工成衣出售;允许他们零售其他日用工业品;要求开粮店经营议价粮油的,可以允许。
(五)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可以不核定经营地点,凭营业执照允许出省、出县。但必须向到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到,服从当地管理,到指定市场和地点经营。营业执照要注明个体工商业户的住址。
(六)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申请从事旅店、刻字业的,仍按特种行业管理,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对要求从事修理业和回收居民生活废旧物资的,可不按特种行业管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即可发证经营。城镇居民经营旅店、旧货业修理业、印铸刻字业以及农村居民个
体户到城镇经营这四个行业的,仍按特种行来管理,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五、关于雇工问题
按中发[1984]1号文件规定执行。帮手、学徒超过规定人数的,有的可以看一看,有的可以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六、关于经济合同管理
(一)经济合同管理,要为保护和支持农村专业户的发展服务,要督促收购单位与专业户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对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也应签订合同,保证兑现;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作好调解、
仲裁工作。
(二)对专业户之间、专业户与个体工商业之间的经济合同要认真做好辅导工作。签约双方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可以鉴证。要教育双方严肃履行合同,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七、关于商标管理
农村专业户的产品,要求申请注册商标的,凭营业执照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热情帮助,从各方面给予方便。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四日
198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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